24小时服务热线13370829909

新闻中心
联系我们

青岛六和迅捷物流有限公司
青岛专业的大型设备运输公司
电 话:86-0532-55578775
电 话:86-0532-55578076
传 真:86-0532-55578773
手 机:013370829909(王先生)
邮 箱:andowang@qdliuhe.com
地 址:青岛市崂山区海尔路61号天宝国际银座1302/1408室

当前位置:主页 > 新闻中心 >
新闻中心

海关的货运监管制度,陆地运输,集装箱运输,陆运法规,运输法规-中国制造

发布者:admin 发布时间:2012-04-10 11:29 信息来源:  分享到   【打印此页

货运法规(陆运法规)

海运法规 | 陆运法规 | 空运法规 | 国际条约

海关的货运监管制度

海关货运监管的基本任务,是根据<<海关法>>和国家有关进出口政策、法律、法规,监督货物和运输工具的合法进出,检查并处理非法进口、偷漏税等走私违法活动。

海关对进出口货物的监管依据是: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或代理人)填写的<<进出口货的报关单>>以及经贸管理部门签发的“进出口货物许可证”或有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以及正常的商务单据。

海关接受申报、查验、征税和放行制度是货物监管的基本制度。

申报,是指货物、运输工具和物品的所有人或其代理人在货物、运输工具、物品进出境时,向海关呈关交规定的单证手续。

查验,就是指海关在接受申报后,以已经审核的法定单据为依据,在海关监管场所,对进口的或出口的货物进行实际的核对和查验,确定货物的进出口是否合法,以及货物的品名、数量、规格等是否与报关单证所列一致。

进出口货物,除海关批准免验的以外,都应接受海关的查验。查验进出口货物,应当在海关规定的时间和场所进行。如果要求海关在海关监管场所以外的地方查验,应当事先报请海关同意,海关规定收取规费。

海关查验货物时,进出口货物的收货或其代理人应当到场,并按海关的要求负责搬移货物,开拆和重封货物的包装等;海关认为必要时,可以径行开验、复验或提取货样。

放行,就是海关对货物、运输工具、物品查验后,在有关单据上签印放行,或者开具放行通知单,以示海关监督结束。

友情链接: 拓展培训 拓展训练 大件设备运输|山东大件设备运输|青岛大件设备运输|大件运输|山东大件运输|青岛大件运输|山东集装箱运输|青岛集装箱运输|海关监管集装箱运输|散杂货运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