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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特种货物运输

发布者:admin 发布时间:2012-04-11 09:55 信息来源:  分享到   【打印此页

  (一)危险货物运输

  铁路危险货物分类

  1.铁路运输危险货物是指在铁路运输中,凡具有爆炸、易燃、毒害、感染、腐蚀、放射性等特性,在运输、装卸和储存保管过程中,容易造成人身伤亡和财产毁损而需要特别防护的货物,均属危险货物。

  2.根据国家公布的《危险货物分类和品名编号》(GB 6944)和《危险货物品名表》(GBl2268),结合铁路运输实际情况,铁路运输危险货物按其主要危险性和运输要求划分类项和品名表如下:

  第l类 爆炸品

  第1.1项 有整体爆炸危险的物质和物品;

  第1.2项 有进射危险,但无整体爆炸危险的物质和物品;

  第1.3项 有燃烧危险并有局部爆炸危险或局部进射危险或两种危险都有,但无整体爆炸危险的物质和物品;

  第1.4项 不呈现重大危险的物质和物品;

  第1.5项 有整体爆炸危险的非常不敏感物质;

  第1.6项 无整体爆炸危险的极端不敏感物品。

  第2类 气体

  第2.1项 易燃气体;

  第2.2项 非易燃无毒气体;

  第2.3项 毒性气体。

  第3类 易燃液体

  第3.1项 一级易燃液体;

  第3.2项 二级易燃液体。

  第4类 易燃固体、易于自燃的物质、遇水放出易燃气体的物质

  第4.1项 易燃固体;

  第4.2项 易于自燃的物质;

  第4.3项 遇水放出易燃气体的物质。

  第5类 氧化性物质和有机过氧化物

  第5.1项 氧化性物质;

  第5.2项 有机过氧化物。

  第6类 毒性物质和感染性物质

  第6.1项 毒性物质;

  第6.2项 感染性物质。

  第7类 放射性物质

  第8类 腐蚀性物质

  第8.1项 酸性腐蚀性物质;

  第8.2项 碱性腐蚀性物质;

  第8.3项 其他腐蚀性物质。

  第9类 杂项危险物质和物品

  第9.1项 危害环境的物质;

  第9.2项 高温物质;

  第9.3项 经过基因修改的微生物或组织,不属感染性物质,但可以非正常地天然繁殖结果的方式改变动物、植物或微生物物质。

  铁路危险货物托运和承运

  1.铁路危险货物运输方式铁路危险货物仅办理整车和10吨以上集装箱运输(部分品类)。

  2.铁路危险货物运输实行资质认证制度。即办理铁路危险货物运输的托运人和承运人必须分别取得铁路危险货物托运人资质和铁路危险货物承运人资质。

  3.托运人托运危险货物时,应在货物运单“货物名称”栏内填写“危险货物品名索引表”内列载的品名和相应编号,在运单的右上角用红色戳记标明类项名称,并在货物运单“托运人记载事项”栏内填写《托运人资质证书》、经办人身份证和《铁路危险货物运输业务培训合格证》号码,对派有押运员的还需填写押运员姓名和《液化气体铁路罐车押运员证》或《培训合格证》号码。托运爆炸品(烟花爆竹)时,托运人还须出具到达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部门批准的《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并注明许可证名称和号码,并在运单右上角用红色戳记标明“爆炸品(烟花爆竹)”字样。

  4.铁路运输的危险货物的品名、发到站(专用线、专用铁路)、运输方式、作业能力、安全计量等实行明细化管理。凡是具有承运人、托运人资质的单位在办理危险货物运输时,按《铁路危险货物运输办理站(专用线、专用铁路)办理规定》(单行本)执行。

  5.凡在《铁路危险货物运输办理站(专用线、专用铁路)办理规定》中未列载的办理站(专用线、专用铁路)不得办理危险货物运输。批准办理危险货物运输的办理站(专用线、专用铁路)只准办理列载的危险货物,如需增加或修改有关内容,由铁路局报铁道部批准。对新增专用线、专用线新增性质或消防方法有抵触的危险货物品名的以及专用线共用运输危险货物等,申报时除提交铁路局申请报告、企业申请报告、《专用线及附属设施安全评价报告》、《运输安全综合分析报告》外,还须提交《专用线(专用铁路)运输协议》、《危险货物运输安全协议》、《危险货物专用线共用协议》。

  6.禁止运输《铁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则》中未确定运输条件的过度敏感或能自发反应而引起危险的物品。如:叠氮铵、无水雷汞、高氯酸(>72%)、高锰酸铵、4-亚硝基苯酚等。对易发生爆炸性分解反应或需控温运输等危险性大的货物,须由铁道部确定运输条件。如:乙酰过氧化磺酰环己烷、过氧重碳酸二仲丁酯等。

  凡性质不稳定或由于聚合、分解在运输中能引起剧烈反应的危险货物,托运人应采用加入稳定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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