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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大件货物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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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博州公路总段 【作者】: 【发布时间】:2009-8-28 【点击】: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大件货物运输车辆
行驶公路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新疆经济的发展和新型工业化建设步伐,保障自治区重点项目工程建设顺利实施,为优势资源转换战略提供服务,规范大件货物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的管理,维护公路完好,保障公路安全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0年第2号)与交通运输部《关于限制车货总重超过55吨以上运输车辆上路过桥有关问题的复函》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大件货物是指交通运输部颁发的《道路大型物件运输管理办法》中所规定的1-4级大型物件。
第三条 在新疆境内公路上进行大件货物运输的单位(以下简称“承运人”)应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 自治区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大件货物运输工作,其所属的公路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大件货物运输管理工作。
第五条 大件货物运输承运人申请运输应具备以下四项要求:一是具备合法的大件运输企业资质;二是拥有合法的大件运输车辆;三是制定科学合理的大件运输方案;四是大件运输从业人员必需具备相应的从业资格。
第二章 申请与审批
第六条 大件货物运输车辆上公路行驶前,承运人应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
第七条 承运人初次向公路管理机构申请大件货物运输车辆行驶公路时,除提交书面申请外,还应提供下列资料和证件:
(一)货物名称、重量、外廓尺寸及必要的总体轮廓图;
(二)运输车辆的厂牌型号、自载质量、轴载质量、轴距、轮数、轮胎单位压力、载货时总的外廓尺寸等有关资料;
(三)大件货物运输企业资质,从业人员的从业资格证;
(四)运输企业制定的大件车辆运输方案,包括货物运输的起讫点、拟经过的路线和运输时间;
(五)大件货物运输车辆的道路运输证、行驶证、照片;
(六)委托办理时,出具授权委托书。
第八条 承运人应如实向公路管理机构提供第七条中所要求的资料。如隐瞒相关情况或提供虚假资料的,半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公路管理机构应根据情况对承运人给予相应处罚。
第九条 公路管理机构在接到承运人的书面申请后,应按照《交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交通部令2004年第10号)的规定和程序进行审查及办理许可手续,并在15日内提出书面答复意见。
第十条 公路管理机构在审批大件运输时,应根据实际情况,委托具备一定资质的机构对车辆情况进行检查,对需经路线进行勘测,选定运输路线,计算公路、桥梁承载能力,论证后制定通行与加固方案,并与承运人签订有关协议,所需费用由承运人承担。从事上述活动所需时间不计入许可批准期限内,但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十一条 公路管理机构应根据制定的通行与加固方案以及签订的有关协议,对运输路线的桥涵等进行加固和改建,保障大件运输车辆安全行驶,必要时应当对车辆进行护送。由此产生的运输路线、桥涵的勘测、方案论证、加固、改造(修建便道)、清障、护送、装卸等费用,由承运人承担。
第十二条 上述条件符合后,由公路管理机构发放《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凡经批准获取《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的车辆,沿途不再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