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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大件货物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的通知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12-06-24 11:54 信息来源:  分享到   【打印此页

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大件货物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的通知

  首页>>政务公开>>通知公告

发布日期:2009-11-4   发布机构:

 

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大件货物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的通知

2009年8月4日 关键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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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交体法〔2009〕13号

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大件货物运输

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交通局,各地、州、市交通局,建设局、公路局、运管局、征稽(海事)局、路政局、公路设计院、交通科研院: 

    为提升交通运输公共服务和组织保障能力,保证自治区重点项目工程建设顺利实施,为优势资源转换战略提供服务,规范治超工作,维护公路桥梁安全完好畅通,使大件货物运输在审批制度化、管理程序化、运输方案合理化等方面进一步得到改善,厅研究制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大件货物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九年七月十五日







  
          主题词:      交通          治超      管理         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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抄送:自治区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领导小组,自治区法制办,厅有关领导,厅党办(行办)、体改法规处、综合计划处,存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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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交通厅办公室 2009年7月1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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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大件货物运输车辆

行驶公路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新疆经济的发展和新型工业化建设步伐,保障自治区重点项目工程建设顺利实施,为优势资源转换战略提供服务,规范大件货物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的管理,维护公路完好,保障公路安全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0年第2号)与交通运输部《关于限制车货总重超过55吨以上运输车辆上路过桥有关问题的复函》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大件货物是指交通运输部颁发的《道路大型物件运输管理办法》中所规定的1-4级大型物件。

第三条 在新疆境内公路上进行大件货物运输的单位(以下简称“承运人”)应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 自治区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大件货物运输工作,其所属的公路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大件货物运输管理工作。

第五条 大件货物运输承运人申请运输应具备以下四项要求:一是具备合法的大件运输企业资质;二是拥有合法的大件运输车辆;三是制定科学合理的大件运输方案;四是大件运输从业人员必需具备相应的从业资格。

第二章 申请与审批

第六条 大件货物运输车辆上公路行驶前,承运人应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

第七条 承运人初次向公路管理机构申请大件货物运输车辆行驶公路时,除提交书面申请外,还应提供下列资料和证件:

(一)货物名称、重量、外廓尺寸及必要的总体轮廓图;

(二)运输车辆的厂牌型号、自载质量、轴载质量、轴距、轮数、轮胎单位压力、载货时总的外廓尺寸等有关资料;

(三)大件货物运输企业资质,从业人员的从业资格证;

(四)运输企业制定的大件车辆运输方案,包括货物运输的起讫点、拟经过的路线和运输时间;

(五)大件货物运输车辆的道路运输证、行驶证、照片;

(六)委托办理时,出具授权委托书。

第八条 承运人应如实向公路管理机构提供第七条中所要求的资料。如隐瞒相关情况或提供虚假资料的,半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公路管理机构应根据情况对承运人给予相应处罚。

第九条 公路管理机构在接到承运人的书面申请后,应按照《交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交通部令2004年第10号)的规定和程序进行审查及办理许可手续,并在15日内提出书面答复意见。

第十条 公路管理机构在审批大件运输时,应根据实际情况,委托具备一定资质的机构对车辆情况进行检查,对需经路线进行勘测,选定运输路线,计算公路、桥梁承载能力,论证后制定通行与加固方案,并与承运人签订有关协议,所需费用由承运人承担。从事上述活动所需时间不计入许可批准期限内,但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十一条 公路管理机构应根据制定的通行与加固方案以及签订的有关协议,对运输路线的桥涵等进行加固和改建,保障大件运输车辆安全行驶,必要时应当对车辆进行护送。由此产生的运输路线、桥涵的勘测、方案论证、加固、改造(修建便道)、清障、护送、装卸等费用,由承运人承担。

第十二条 上述条件符合后,由公路管理机构发放《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凡经批准获取《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的车辆,沿途不再进行超限检测。

第三章 通行管理

第十三条 大件货物运输车辆未经公路管理机构批准,不得在公路上行驶。对大件运输车辆未经批准擅自行驶的路段,应由公路管理机构自行或委托相关机构进行勘测,确定损坏的公路、桥梁的项目、数量和程度,制定修复方案,计算修复费用,赔偿及修复费用由承运人承担,公路管理机构还应根据情况对承运人给予相应处罚。

第十四条 经批准进行大件货物运输的车辆,应当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和速度行驶,悬挂明显标志。

第十五条 承运人不得涂改、伪造、租借、转让《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

第十六条 大件货物运输车辆的型号及运载的物品必须与签发的《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所要求的规格保持一致。

第十七条 大件货物运输车辆通过桥梁时,时速不得超过5公里/小时,且匀速居中行驶,严禁在桥上制动或变速。

第十八条 四级公路、等外公路和技术状况低于三类的桥梁,不得进行大件货物运输。

第十九条 为保障大件货物运输车辆安全行驶及公路桥梁安全,路政管理部门在护送过程中,应在大件车辆通过桥梁时提前在100米外对来往车辆进行双向管制,待大件车辆驶离桥梁100米后,方可放行其它车辆。

第二十条 在公路上进行大件货物运输的承运人,应当自觉接受公路管理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大件运输车辆行驶公路在遵照本规定的同时,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2年第2号)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交通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2009年 7月15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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