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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电产品大件运输企业资质管理办法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12-06-24 13:24 信息来源:  分享到   【打印此页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加强对机电产品大件运输的管理,确保机电产品的运输安全,结合机械行业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企业资质是指企业的运输业绩、人员素质、管理水平、资产状况和技术装备等。   

第三条国家机械工业局归口管理机械系统大件运输企业资质审查工作。具体办事机构为机电产品大件运输企业资质审查办公室(简称资质审办)。   

第二章运输企业分类   

第四条运输总承包甲级企业,指能综合利用铁路、公路、水路等运输方式,独立承运“长度在40米及以上,宽度在6米及以上,高度在5米及以上,重量在300吨及以上”的大件机电设备的企业。

第五条运输总承包乙级企业,指能综合利用铁路、公路、水路等运输方式,独立承运“长度大于30米(含30米),小于40米;宽度大于5.5米(含5.5米),小于6米;高度大于4.4米(含4.4米),小于5米;重量大于200吨(含200吨),小于300吨”的大件机电设备的企业。

第三章资质审查  

第六条申请资质的企业应提供下列材料:   

(一)企业资质申请报告;   

(二)企业章程,营业执照,验资证明,企业法定代表人证书、证件;   

(三)企业技术装备,财务报告,经营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件;   

(四)企业的组织结构,质保体系;   

(五)企业完成的运输工作业绩资料。   

第七条运输总承包甲级企业和运输总承包乙级企业的资质实行申报和审批制度。申报由本单位填写《机电产品大件运输企业资质审查申请表》(见附件)并由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上报资质审查办审批。   

第八条经审查合格的运输企业,由国家机械工业局颁发《机电产品大件运输企业资质证书》。   

第四章资质证书的管理、监督   

第九条运输企业发生翻车、沉船等重大事故或造成重大设备物资损失的,对不按合同期限要求延误建设工期的,除按合同规定赔偿外,视情况将降低其运输资质等级直至取消大件运输资质。   

第十条资质证书级别实行升降制度,每一年随工商注册年检进行一次复核。如发现单位任务、性质变更或达不到所持证书的级别条件的,需要按本规定的审批程序降低或注销其证书。如因条件变化要求提升证书等级的,需按隶属关系报上级主管部门预审后,报国家机械工业局资质审查办。   

第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涂改、伪造、出租、转让和出卖《机电产品大件运输企业资质证书》,不得超越核定的范围承揽运输业务,违者视情节追究责任直至吊销证书。   

第五章附则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三条本办法由国家机械工业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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