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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大件起重运输集团有限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制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落实集团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制,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员工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本企业健康和谐发展和经济效益的提高,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集团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制是本单位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核心,是行政责任制和经济责任制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最基本的职业健康安全管理制度。
集团公司的安全生产责任制是按照“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管生产必须管安全”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将各级负责人员、各职能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以及各岗位生产工人在职业健康安全方面应做的事情和应负的责任加以明确规定。
第三条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实行总经理全面负责制。设立各级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具有相关专业技术资格的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形成安全生产管理的组织网络。集团公司安全管理坚持党、政、工、团齐抓共管,针对生产过程中的安全问题,做到决策正确、计划科学、组织严密、指挥有方、协调有序、控制有力,努力实现生产过程中人与机械设备、物料、环境的和谐,达到安全生产的目的。
第四条 集团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制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逐级管理”的原则。
一、总经理是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集团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分管安全副总经理协助总经理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对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负主要责任;其他副总经理对各自分管业务范围的安全生产负领导责任。
二、基层分公司的行政正职是分公司的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分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责任;分管安全副职协助行政正职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对分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负主要责任;其他副职对各自分管业务范围的安全生产负责,并协助行政正职做好分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
三、集团公司安保技术部对集团公司范围内的安全生产负有实施、指导、检查、监督管理的职责,基层分公司安全科对本分公司的安全生产负有实施、指导、检查、监督管理的职责。
四、股份制企业以及以集团公司名义注册的子公司等企业除执行本细则之外,还应严格执行本单位各项安全管理规定。
第二章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设置与人员的配备
第五条集团公司设立安全生产委员会。安委会由集团公司正副总经理、党委书记、工会主席、团委书记、机关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及基层相关单位行政正职组成,总经理任安委会主任,安委会下设安全生产办公室,设在集团公司安保技术部,安全生产办公室负责集团公司日常安全管理和内部治安消防工作。
第六条基层各单位设立安全生产委员会分会。分会由正副经理、党支部书记、工会主席、团支部书记,以及各部门负责人,重要生产经营岗位负责人组成,经理任安委会分会主任,分会下设安全科,或设专、兼职安全员,安全科或专、兼职安全员负责本单位日常安全管理和内保工作。
第七条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数量要求:
一、集团公司(总部)配备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不少于4人。
二、建筑等高危企业必须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三、除建筑等高危企业以外的其他基层单位,从业员工在50人(含50人)以下时,至少配备1名专职或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员工超过50人的,每50人应配备1名专职或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员工超过300人的,配备人员中必须有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四、各基层单位在高压线附近作业,或进行大型设备吊装等危险作业时,项目单位必须配备至少1名具有助理工程师以上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确保操作规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实。
五、基层单位每个班组必须设兼职安全员,协助班组长搞好班组安全生产管理。
第三章违章行为与事故责任的追究
第八条集团公司各级管理人员应本着“生命至高无上,安全责任为天”的高度负责精神,应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认真贯彻执行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确实履行安全生产职责。
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于违章指挥。未造成事故的,依照本单位安全生产奖惩条例进行处理;造成事故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关责任。
一、不组织学习、传达、贯彻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政策文件,不执行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盲目组织生产导致违章作业的行为;
二、对下级呈报或反映的事故隐患,有能力解决而不及时解决的,或无能力解决却不及时上报主管部门的行为;
三、对劳动纪律松弛,生产管理混乱,施工现场脏、乱、差的,不及时采取措施组织治理的行为;对违章作业不及时制止的行为;
四、对新进单位的员工未按规定进行岗前三级安全教育,或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合格的,或应持证上岗而无证上岗的行为;
五、对有下列情形的,仍批准或同意继续使用的行为:
⒈对安技部门已发出通知停止使用或要求限期整改的设备、机具、工艺;
⒉对车辆设备、机具不按规定检验检测或检测检验不合格的;
⒊上述两种情况以外的设备、机具、工艺,发现不符合安全使用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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