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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福建省厦门市港口管理局
文 号:厦港〔2007〕36号
发布日期:2007-2-14
执行日期:2007-2-14
各有关单位:
为了贯彻落实2007年2月11日市委常委会精神,确保重大件货物装卸、运输安全,我局特制定《关于加强石材、钢材等重大件货物运输安全若干管理办法(试行)》,请遵照执行。
厦门港口管理局
二〇〇七年二月十四日
厦门港口管理局关于加强石材、钢材等重大件货物运输安全若干管理办法(试行)
为了贯彻落实2007年2月11日市委常委会精神,确保重大件货物装卸、运输安全,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各码头在装卸石材、钢材等重大件货物时,必须严格遵守吊机、工索具不得超负荷使用的规定。
第二条 石材、钢材等重大件货物在堆场堆存时,应堆放整齐、稳固,并控制在一定的安全高度。禁止无关人员在重大件货物货堆周围活动或逗留。
第三条 所有进入港区装载石材、钢材等重大件货物的车辆必须根据货物重量配载,不得超负荷运载。
第四条 所有装载石材、钢材等重大件货物的车辆必须自带铁链、钢丝、卸扣等工索具,捆绑、加固好货物后方可离开港区。
第五条 闸口要确实履行安全检查的职责,各码头必须建立重大件货物出港区的登记台帐制度,填写重大件货物出港区检查确认单(见附件)。对没有用工索具捆绑、加固好货物的车辆不得放行。
第六条 进入港区运输重大件货物的驾驶员要有相应资质,持证上岗。不能超速行驶,不得急转弯。在经过市区、大桥和隧道等重要路段时要减速慢行。
第七条 一旦发现货物无加固、驾驶员无持证上岗,将提请有关部门严厉处罚。
第八条 所有装载石材、钢材等重大件货物的车辆出港区后必须服从运政、交警部门的管理。
第九条 本办法适用于厦门港八大港区。
第十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二〇〇七年二月十三日
福建省厦门市港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