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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权力运行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12-06-29 17:00 信息来源:  分享到   【打印此页

危货运输、大件运输、集装箱运输及专用车辆《道路运输证》配发审核制度

危货运输、大件运输、集装箱运输

及专用车辆《道路运输证》配发审核制度

 

一、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责任单位:哈尔滨市运输管理处

责任人:承办人、科长、副科长

二、审核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条第二、三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的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二)《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八条:“

申请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应当向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三)《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七条第二、三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的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工作。

第十条:“申请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第十一条:“申请从事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单位,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四)《道路大型物件运输管理办法》第四条:“各级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是道路大型物件运输的主管部门,并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三、审核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予以办理:

(一)经检测合格,并有车辆综合性能检测报告单;

(二)有符合资质的从业人员。

四、申报材料

(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副本;

   (二)道路运输证配发表;

   (三)机动车登记证书、行驶证原件及复印件;

(四)机动车来历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五)经办人身份证明及复印件。单位开具的介绍信或委托书;

  (六)营运车辆驾驶员驾驶证、资格证、危货车辆押运员资格证原件及复印件;

  (七)车体照片2张;(6.9cmX6.2车辆45度照片)

  (八)新增车辆技术参数表复印件(转籍过户车辆提供转出证明)车辆综合性能检测报告;

   (九)企业或经营者工商执照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十)危货运输,大件运输及专用车辆符合相关规定,并检查车辆。

五、审核程序

承办人受理并审核申报材料,材料齐全报分管副科长签字后,当日配发《道路运输证》。

六、办结时限

即办

七、公开

本制度文本及审核结果在哈尔滨市交通运输局网站公布。

八、收费标准

九、监督检查

执行《交通行政许可监督检查及责任追究规定》(交通部令2004年第11号)和《哈尔滨市交通运输局关于执行规范权力运行制度建设监督检查办法(试行)》。

十、责任追究

执行《交通行政许可监督检查及责任追究规定》(交通部令2004年第11号)和《哈尔滨市交通运输局关于违反规范权力运行制度责任追究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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