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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普通公路超限运输审批管理规定
* 来源 : * 作者 : wxfcwl * 发表时间 : 2012-01-06 * 浏览 : 12
第一条 为加强超限运输车辆通行公路的审批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辽宁省公路条例》、交通部《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超限运输车辆通行公路的审批,是指公路管理机构依法对承运人在运输不可解体货物和经国家批准生产或进口轴载质量大于限值的车辆起运前法定时间内提出申请的审批工作,包括:核实资料真实性、审核运输时间及路线、颁发《辽宁省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以下简称《通行证》)等。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辽宁省境内普通公路超限运输审批工作。
第四条 省、市公路管理机构负责超限运输车通行公路的审批工作。
跨省、市行政区域进行超限运输的,由省级公路管理机构负责审批。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超限运输的,由市级公路管理机构负责审批。
第五条 公路管理机构审批超限运输事宜实行总工程师负责制,路政和养护管理部门应按照各自工作职责履行审批程序(文书样式见附件1-2)。
路政管理部门负责接受申请材料、核实车辆装载情况、制作许可文书、与承运人签订有关协议等。
养护管理部门负责审查通行路线和组织相关桥梁检测验算工作,制定必要的通行方案和桥梁加固方案。
总工程师负责审查路政、养护管理部门的工作,并提出许可决定意见。
第六条 公路管理机构在接到承运人的申请材料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并提出书面答复意见。
本条前款规定的承运人申请材料为本省始发市级公路管理机构路政部门出具的《路政管理超限运输初验单》及其附件,附件内容为:
车货载重不超限的超长、超宽、超高运输:车辆载货时的《总体轮廓图》(照片、图纸均可)、车辆行驶证复印件、经办人单位介绍信或身份证复印件。
商品车专用运输车辆:车辆清单、车辆行驶证复印件、经办人单位介绍信。车货载重超限的运输:车辆载货时的《总体轮廓图》(照片、图纸均可)、《轴型、轴距、轴载分布图》、车辆行驶证复印件、经办人单位介绍信或身份证复印件。
第七条 公路管理机构受理承运人申请后,需核定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路桥安全情况的,由养护管理部门填写《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路桥安全情况审查单》。
跨省、市进行超限运输的,由省公路管理机构养护管理部门组织运输沿线各市对本辖区内路段的通行方案和桥梁加固方案进行制定(必要时应进行技术论证),各市填写《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路桥安全情况审查单》,并在10日内报省公路管理机构养护管理部门。
第八条 审批单位总工程师批准超限运输申请后,路政管理部门负责与承运人签订有关协议,并颁发《通行证》。《 通行证》式样由国务院交通管理机构统一制定,省级公路管理部门负责统一印制和管理。
第九条 车辆载重超限且高速公路可以通行的超限运输事宜,原则上不予受理。
第十条 四级公路、等外公路和技术状况低于三类的桥梁,不得进行超限运输。
第十一条 桥梁检测验算可委托具有资质的专业机构完成,结论意见由验算方负责。对于结构复杂、技术特殊的桥梁或总重较大的车辆,需组织专家论证通行方案和桥梁加固方案。
通行路线(桥梁)的勘测、技术方案论证、改造及车辆护送等措施及修复损坏部分所需的费用,由承运人承担。
第十二条 对于车货总质量和轴载质量不超限,但其车货总高度、长度及宽度超限的运输车辆,审批单位总工程师可以授权路政部门负责审批。
第十三条 超限运输通行证的审批材料应按有关规定立卷保管。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运输申请后,路政管理部门负责与承运人签订有关协议,并颁发《通行证》。
《通行证》式样由国务院交通管理机构统一制定,省级公路管理部门负责统一印制和管理。
第九条 车辆载重超限且高速公路可以通行的超限运输事宜,原则上不予受理。
第十条 四级公路、等外公路和技术状况低于三类的桥梁,不得进行超限运输。
第十一条 桥梁检测验算可委托具有资质的专业机构完成,结论意见由验算方负责。对于结构复杂、技术特殊的桥梁或总重较大的车辆,需组织专家论证通行方案和桥梁加固方案。
通行路线(桥梁)的勘测、技术方案论证、改造及车辆护送等措施及修复损坏部分所需的费用,由承运人承担。
第十二条 对于车货总质量和轴载质量不超限,但其车货总高度、长度及宽度超限的运输车辆,审批单位总工程师可以授权路政部门负责审批。
第十三条 超限运输通行证的审批材料应按有关规定立卷保管。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