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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重庆瑞驰物流有限公司诉被告重庆实力大件吊装运输有限公司和许光辉侵害商业秘密纠纷一案
提交日期:2010-12-27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10)渝一中法民初字第477号
原告:重庆瑞驰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玉清寺华玉路355号,组织机构代码73397628-9。
法定代表人:周伟,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曾凡江,重庆鉴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武,重庆鉴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实力大件吊装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龙溪红金路48-8号,组织机构代码6220976-1。
法定代表人:许光平,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告:许光辉,男,汉族,1951年9月11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瑞驰物流有限公司诉被告重庆实力大件吊装运输有限公司和许光辉侵害商业秘密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瑞驰物流有限公司于2010年1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重庆瑞驰物流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瑞驰物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7300元,减半收取3650元,由原告重庆瑞驰物流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长 赵志强代理审判员 谭 颖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冯 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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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 告
中国知识产权裁判文书网
二〇一一年四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