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轨道运输大巷管理制度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12-07-18 12:01 信息来源:  分享到   【打印此页

轨道运输大巷管理制度
1目的
 为加强矿井平巷运输管理质量,规范管理行为,明确责任,确保运输安全,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2定义
3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东坡煤矿井下所有平巷运输。
4引用标准
5引用流程
6职责分工
 6.1井下主要运输巷道的轨道运输由机电科负责。
 6.2采区及掘进巷道的运输由施工单位负责。
 6.3井下轨道运输巷安全监督管理由机电科负责。
7目标管理内容
8目标管理要求
 8.1轨道运输
    8.1.1责任区域划分
 8.1.1.1根据矿月度下达的文明责任区域,凡属文明生产区域的轨道,均由责任单位负责对轨道、道岔,安全设施的使用、管理、维护。
 8.1.1.2责任区以外,暂时不用或临时走车的巷道的轨道,由机电科负责维护。
 8.1.1.3回收单位负责采煤工作面两道及责任范围内的轨道和安全设施的使用、管理、维护,弯道及道岔损坏回收单位及时汇报矿,由矿调度室安排机电科负责维修。
 8.1.1.4机电科与各单位的交接点车场,至车场道岔的岔尖,由机电科负责维护。
 8.1.1.5工作面安装前轨道、道岔,安全设施,由机电科一次性完成后交安装单位负责使用、管理、维护。
 8.1.1.6掘进队开窝前,系统巷道内轨道由生产科安排队伍进行整修,完好后,交掘进队,由掘进队进行使用、维护、管理。
 8.1.2轨道质量标准要求(一般运输线路)
 8.1.2.1轨道运输主要巷道的净断面、人行道宽度和安全间隙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
 8.1.2.2主要运输大巷,若水沟设计在人行道侧,盖板必须齐全、稳固;管线、电缆按标准敷设,人行道上禁止堆放物料,无浮矸、浮煤、杂物。
 8.1.2.3轨距:直线段不超过6毫米,不少于3毫米。曲线加宽后,不超过6毫米,不少于3毫米。
 8.1.2.4轨道:接头间隙不大于5毫米,高低和左右错差都不得大于3毫米。
 8.1.2.5轨枕间距:直线段800毫米,弯道不超过700毫米,道岔400毫米,误差不超过正负50毫米。
 8.1.2.6扣件:齐全、紧固。
 8.1.2.7道床:道床整洁、道渣不超过轨枕上平面,不准出现悬空道。
 8.1.2.8水平:直线段和曲线段加高后的水平误差不大于5毫米。
 8.1.2.9道岔
 8.1.2.9.1轨距加宽后道岔前后轨距不大于3毫米,不允许小。
 8.1.2.9.2水平偏差不大于5毫米。
 8.1.2.9.3轨面前后高低不大于10毫米。
 8.1.2.9.4接头平整度、轨面及内侧错差不大于2毫米。
 8.1.2.9.5开程尖轨尖端与基本轨密贴,间隙不大于2毫米;尖轨开程80-110毫米。
 8.1.3轨道铺设要求
 8.1.3.1新铺设的轨道,严格按质量标准进行铺设,铺设后,由机电科组织人员,按一般轨道标准进行验收。
 8.1.3.2采区轨道铺设轨枕间距为800毫米。
 8.1.3.3新铺道岔按照有关规定,必须使用加长道木,曲线段轨道曲率半径不低于15米,并在弯道内加设轨距拉杆,拉杆数量不少于3根。
 8.1.3.4新铺轨道必须按设计中腰要求进行铺设,严禁随意铺设。
 8.1.4轨道维护
 8.1.4.1各单位责任区域内的轨道由各单位负责日常维护,严格按照标准要求,进行维护。
 8.2人力推车
 8.2.1一次只准推一辆车。严禁在车辆两侧推车。同方向推车的间距,在轨道坡度小于或等于5‰时,不得小于10米;坡度大于5‰时,不得小于30米。巷道坡度大于7‰时,严禁人力推车。
 8.2.2推车时必须时刻注意前方。在开始推车、停车、掉道、发现前方有人或有障碍物,从坡度较大的地方向下推车以及接近道岔、弯道、巷道口、风门、硐室出口时,推车人必须及时发出警号。
 8.2.3严禁放飞车。
 8.2.4在夜间或在井下,推车人必须备有矿灯,在照明不足的区段,应将矿灯挂在矿车前行方向的前端。
 8.2.5在机械运输巷道推车时,要先取得运输调度人员的同意。严禁同一区段机车车辆与人力车辆同时行驶。
 8.2.6大型设备、材料应使用机械运送,现场条件不具备确需人力推车时,车辆两侧禁止站人。
 8.3无机绳绞车运输
 8.3.1操作司机必须按信号指令停开车,在开车前必须发出回应信号.
 8.3.2必须定期检修绞车电机、减速机、钢丝绳和梭车,并经常检查,发现隐患,及时处理。梭车的连接装置、张紧钢丝绳、断绳保护不正常或开关防爆部分失去防爆性能时,都不得使用该绞车。
 8.3.3采用无机绳车运输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8.3.3.1进入无机绳连续牵引车运行范围内(绞车张紧器前方至无机绳连续牵引车尾轮处)的车辆必须按车辆联接规定与梭车可靠联接,严禁在该范围内停放车辆。
 8.3.3.2运行时,梭车只允许前顶或后拉车辆,严禁梭车前方和后方同时串挂车辆,串挂车辆时必须使用合格的斜巷提升串车专用三环链,若需串挂超长物料材料车辆时,必须使用运输队制作的专用串车钢丝绳连接装置进行串挂车辆。
 8.3.3.3巷道内应设置路标和警标。梭车行近巷道口、硐室口、弯道、道岔、坡度较大、挡车拦(阻车器)或噪声较大等地段,以及前面有车辆或视线有障碍时,都必须停车观察。
 8.3.3.4串挂矿车时可串挂1~4辆,串挂超长、超重、超高及各类设备大件时,只允许串挂1辆,串挂超长材料车用专用三环链无法联接车辆时可用合格的专用串车钢丝绳连接装置串车,无法进行正常串车的设备大件,必须制定专门的安全措施利用钢丝绳配合绳卡进行联接。
 8.3.3.5在弯道或司机视线受阻的区段,应设置弯道报警仪;在新建和改扩建的大型矿井井底车场和运输大巷,应设置预报警信号系统。
 8.3.3.6正常情况下,梭车及牵引车辆上不准乘坐人员。
 8.3.3.7无机绳绞车司机和信号把钩工是设备的责任者,要做到会使用、会维护、会检查、会保养、保持设备清洁,使其经常处于完好状态。
 8.3.3.8在弯道或司机视线受阻的区段,应设置列车占线闭塞信号;在新建和改扩建的大型矿井井底车场和运输大巷,应设置信号集中闭塞系统。
 8.3.4车辆发生掉道时,跟车工应立即发出停车信号,发生严重掉道时,应汇报矿调度和机电科组织复轨。
 8.3.5梭车及矿车、矿车之间不准乘坐人员。
 8.3.6在上山串车提升时,一般采用梭车在前(靠尾轮侧),其它车辆在后(靠绞车侧)的联接方式进行串车提升,若确需在梭车后方串挂车辆时,应尽量减少挂车数量,底速运行。
 8.3.7梭车牵引超长或大型设备车辆时,梭车与超长和大型设备车辆之间要采用硬联接,梭车增加配重块,配重块牢固固定,配重块不得使用超宽、超长物料。
 8.3.8无极绳绞车运行时,跟车工跟随在运行车辆后方靠副绳的轨道外侧5米处,随时观察车辆的运行情况,出现异常情况及时发送停车信号,绞车司机听到信号后立即停车,待故障处理好后,跟车工利用泄漏式通讯手机与绞车司机进行通话,经确认故障排除后,再由跟车工用泄漏式通讯手机发送开车信号,绞车司机方可开车运行。
 8.3.9行人规则
 8.3.9.1运输巷道行走必须走人行道。
 8.3.9.2人员在人行道行走时应精力集中,密切注意前后方来车及其它运行中的机械。
 8.3.9.3当行人在人行道宽度不够的地段时,前后方来车,应及时躲入就近的躲避硐,避开来往车辆。
 8.3.9.4入井人员不准在主要运输巷道逗留,严禁在巷道中追逐、打闹。
 8.3.9.5人员行走时严禁进入有警示不准进入的巷道和硐室。
 8.3.9.6严禁不带矿灯、不带安全帽行走,严禁矿灯不亮时独自行走。
 8.3.9.7过弯道和横过轨道时,要注意声光信号,做到一停二看三通过,严禁抢行和翻越车辆。确需从车辆连接处通过时,应确认动力牵引,且车辆处于静止状态。严禁在双轨巷道邻线有车辆通过时从车辆连接处通过。
 8.3.9.8人员携带较长物料时,要严防物件触及人员和运行中的车辆。
 8.3.9.9人力运送(指肩扛、人抬)较大物件时,遇有来往车辆,应停止行进,待车辆通过后,方可继续行走。
 8.3.10要求
 8.3.10.1安监科、机电科综合管理组负责对轨道运输线路的质量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下发整改通知单,由各单位负责整改。
 8.3.10.2矿每旬安全大检查由机电科对轨道进行全面检查,检查结果汇总上报,同时下发整改通知单。
 8.3.10.3各单位根据矿运输线路划分,要对所管辖内的轨道进行认真整改。检查出问题,限期整改而未整改的第一次给予警告性罚款,第二次给予停止使用,待处理完后再行使用。
 8.4关于各种车辆装车的规定
 8.4.1使用矿车、花车、平板车以及其它车辆装运矸石、材料和设备配件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8.4.1.1在使用矿车装运矸石时,使用的车皮内不得含有:钢丝绳、金属锚杆、木道板、木背板、钢梁、钢轨、皮带托辊、设备及设备配件等物。
 8.4.1.2当一次运送的材料、设备数量较少、体积较小时,(不足半车)不得用矿车装运,如不符合规定机电科由权制止。
 8.4.1.3凡井下无回收价值的废旧材料,必须专车装运,其车内不得再装矸石等,否则对因此而发生的材料丢失机电科概不负责任。
 8.4.1.4地面单位在清理装车时,严禁将含有金属物的废料与垃圾混合装车。
 8.4.1.5一次运送的材料、设备数量较少时(不足半矿车),不得用矿车装车时,应使用材料车或平板车装运。
 8.5电瓶车使用维修管理
 8.5.1组织管理
 8.5.1.1成立电瓶车考核小组(机电科综合管理组)
 8.5.2电瓶车的管理与考核
 8.4.2.1电瓶车由机电科统一管理,由专业人员定期检查、维护,运行中出现的问题必须及时处理。
 8.5.2.2我矿每台蓄电池机车配备两组蓄电池,其蓄电池的使用寿命,新组装的规定使用期限为12个月,现已在用的电瓶,按实际投用时间计算,与新电瓶同样考核。使用修复电瓶的,罚款按新电瓶的50%计算,奖励按新电瓶计算(以上均按电瓶的实际使用时间计算)。每组电瓶报废前,须经科有关领导会同综合组进行现场鉴定,并根据鉴定结果和记录确定受奖(罚)的单位或个人
 8.5.2.3机电科“两小”设备管理组负责设备的安全管理,电机车的操作使用管理等,并建立相应的电机车管理档案、牌板维进行设备技术、安全方面的监督检查,对违反操作规程和维修保养中存在的问题及损坏设备、零部件及危及安全的,有权依据本规定作出罚款或停止使用决定,机电科每月一次会同维修人员核对。
 8.5.2.4电瓶车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考核小组每月进行一次考核。检查内容如下:
 8.5.2.4.1必须有完好合格的闸、灯、铃(喇叭)、司机棚、联接器、熔断器、各零部件齐全、完整、紧固、有效、各传动部件必须正常有足够的润滑油脂、电瓶联接线、钢玉帽齐全、完好、各部防爆性能符合要求。
 8.5.2.4.2损坏或停止使用的电瓶车必须及时交回机电科电机车修理班,并由电车修理班、两小设备组会同使用单位进行检查验收,并履行交接手续。
 8.5.2.4.3交回的电瓶车,缺少电瓶的按原价的100%罚款;缺少联接线的按每根20元罚款;缺少钢玉帽的,按每只10元罚款;缺少绝缘护套的,每只罚款2元;缺少联接插头、插座的按整套原价的100%罚款;损坏、丢失电源线的,按原价的100%罚款。
 8.5.2.4.4烧毁电动机后,要立即组织事故追查,并根据追查结果对责任者进行罚款处理。
 8.5.2.4.5必须有齐全的铃、灯、司机棚等,缺少的按原价的100%罚款,损坏其它的零部件按原价的30%罚款。回收的待报废电瓶必须由机电科分管领导会同两小组人员、电车修理班人员验收后酌情处理,不得私自作报废处理,否则按原价的100%罚当事人。
 8.5.3电瓶车的维修与保养
 8.5.3.1电瓶车或电源装置在运行中损坏时,必须到充电房进行修理,在中途不得打开任何电气设备,在检修前和日常检查时必须先切断电源。否则,每发现一次罚责任者20元。
 8.5.3.2电源联接装置内熔断器熔断后,必须用矿规定的合格的熔芯更换,严禁用铜丝或其它物品代替,否则,每发现一次罚责任者100元。
 8.5.3.3所有电气设备,凡有隔爆标志的,应每月对防爆部分及连接导线进行维护、保养和检查,否则按失爆处理,罚款500元。
 8.5.3.4齿轮箱、轴承箱应经常注油,每个减速箱每月至少加注齿轮油3千克,严禁缺油使用,检查时发现一次罚款50元;各活动铰接处、传动螺纹等处应每两天加油一次,若检查中发现缺油,每处罚款10元。
 8.5.3.5在用的电机车每季度必须至少全面检修一次,检修内容应包括:
 8.5.3.5.1电动机的接线柱、整流子、刷握架及弹簧、碳刷、各部绝缘、轴承、防爆面、连接线及润滑油脂等。
 8.5.3.5.2减速箱,检查齿轮、轴承间隙及磨损情况,并且进行调整,每周检查一次油位,根据油位情况进行补加油液,每年更换一次齿轮油。
 8.5.3.5.3制动系统检查,传动装置、闸瓦、调整装置、刹车手柄并调整闸瓦间隙等。
 8.5.3.5.4各种防爆装置的防爆性能、各连接导线等。
 8.5.3.5.5司机控制器检查,各触点、各连接导线、消弧装置、各导线及连接情况。保证线鼻子与接线柱间无氧化物,保持导电性能良好、不过热。
 8.5.3.5.6对照明灯进行检查调整并擦净反光器和玻璃上的灰尘。
 8.5.3.5.7检查调整撒砂装置。
 8.5.3.5.8检修电源装置,包括各电瓶连接线、电瓶、引出线、电瓶箱、电源插头、插座,保持插头、插座的接触面无烧结物。
 8.5.3.5.9检修司机棚、缓冲器、轮对、电阻器、警铃等。
 8.5.3.5.10检修后的机车必须符合电机车完好标准。
 8.5.3.6需组装新电瓶时必须经过矿考核小组同意,由电车修理班进行组装,组装时电瓶的外观必须完好无损,连接线焊接必须牢固可靠,不得虚焊,焊接电瓶时必须保护好电瓶,防止将电瓶外壳烧坏。
 8.5.4电瓶的充电
 8.5.4.1电瓶的初充电由机电科负责,初充电的好坏直接影响电瓶的使用寿命,在初充电过程中,必须认真负责详细记录。充电期间不准停电,如确因充电达不到规定要求而影响电瓶使用期的,按原价的30%对充电工进行罚款。初放电时必须通过科分管领导和两小设备组在现场鉴定。
 8.5.4.2日常充电由使用单位配备的专职充电工负责,其电解液和蒸馏水由机电科提供。
 8.5.4.3当电瓶放电至终止电压或连续放电5小时以上,必须及时充电,其搁置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因故无法进行充电的除外),否则,每晚充电1小时,罚责任者20元,不更换电瓶或连续使用造成过放电的,罚款100元。
 8.5.4.4充电前必须先旋下钢玉帽,不旋下钢玉帽而进行充电的,每只罚责任者5元。充电必须严格按照矿现行的方法进行,在充电过程中发电解液液面低于极板的干充电一次罚款100元。充电时必须打开箱盖,否则照干充电处罚每组100元,充电线必须通过经电源插销与充电机相连,凡不经电源插销而直接在电瓶上搭接或电缆剥皮后搭接的,一次罚款170元(井下罚款500元)。
 8.5.4.5在充电2--4小时后,应随时检查每只电瓶的液面高 度,如有不足现象,应补充蒸馏水,不得加酸,否则罚款10元。充电终止时,电解液的比重应为1.26±0.01,如偏离此标准,应按操作规程进行调整,否则每发现一次罚款20元。
 8.5.4.6充电后,静置适当的时间后,方可拧上钢玉帽,并将其旋紧,不准松动,未装钢玉帽的每只罚款10元。装上钢玉帽的蓄电池组,必须用清水将电瓶及箱体表面的煤尘、电解液等物冲洗干净,待表面干后,才能使用,若发现没进行冲洗,每次 罚款10元。
 8.5.5电瓶车的使用
 8.5.5.1电瓶车司机必须经过培训,考试合格,取得合格证后,方可持证上岗操作;电瓶车司机必须熟悉机车的性能、巷道布置及沿途轨道、道岔质量状况。凡无证上岗操作,每次罚款50元。
 8.5.5.2电机车司机必须坚持岗位现场交接班,并对机车进行全面检查,发现问题必须及时汇报处理,如交接班不按规定进行,运行中出现的任何问题均由交接司机负责。
 8.5.5.3严格按操作规程操作,做到“五不开”,即:机车不完好不开;灯、铃、闸失效不开;无司机棚不开;电瓶过放电不开;巷道、轨道质量不合格,威胁行车安全不开。违反一条罚款20元。
 8.5.5.4电瓶车只准在规定的运行区段内运行,不得随便进入架线电机车运行的巷道内,特殊情况必须进入时,必须事先与运输调度联系经同意后,方可按调度指定的时间、路线运行,违者一次罚款50元。
 8.5.5.5电瓶车的牵引数量不得超过下列规定:八吨机车重车20辆,空车25辆;五吨电机车拉重、空均为15辆;每超拉一辆罚款10元。
 8.5.5.6严禁用机车车体装运物料,机车或矿车掉道后,不得用机车强行复轨,否则每发现一次,罚款20元。
 8.5.5.7严禁用机车或机车牵引其它车辆(非人行车)运送人员,每发现一次对司机、跟车工、搭乘人员各罚款100元。
 8.5.5.8司机必须用机车专用手把换向、调速,严禁用其它物品代替,否则每发现一次,罚操作人员20元。
 8.5.5.9正常运行时机车必须在列车的前端,调车和处理事故时不受此限,但顶车作业时,必须由跟车工在前面指引,否则每发现一次罚款50元。
 8.5.5.10机车运行速度,直线道运送物时不得超过4米/秒,运送人员时不得超过3米/秒,调车时不得超过1.4米/秒。否则每发现一次,罚款10元。
 8.5.5.11正常停车必须使用手闸,需要换向时,必须在车完全停止运行后方可进行换向操作,只有紧急情况下才能使用电制动。凡不按正常操作的,每发现一次罚款50元。
 8.5.5.12凡由于不按操作规程操作而造成运输事故的,一切责任自负。
 8.5.5.12.1注:由于旧8吨电车属报废车,进行检查验收时可放宽标准,重点检查安全设施。
 8.6井下漏泄通信使用管理标准
 8.6.1使用操作方法:
 8.6.1.1接班后到井下运输调度(或皮带集控室)填写领用单,领取手持机;领到手持机后,先对其外观进行检查,若无问题,打开手持机电源并将其旋至最大,进行通话试验(皮带队需到井下试验),正常后方可投入使用。
 8.6.1.2直通式手持机(手机号在030~050的)间通话时:应按住PTT大键讲话,松开PTT大键听话,平时只需使用PTT大键,其它按键不得随意使用;直通式或拨号式手机需拨打带号手机(手机号在001~029的)时,应按住PTT大键进行拨号,拨完号后即松开PTT大键,与直通式手持机一样进行通话即可。
 8.6.1.3手持机与矿固定电话通话:持手持机者首先要通井下运输调度,由运输调度员进行拨号,拨通后即可进行通话,手持机持有者仍需按住PTT大键进行讲话,其它同上。
 8.6.1.4井下运输调度员需呼叫直通式手机时,拿起话筒按住送话键即可直接呼叫所需用户;需呼叫拨号式手机时,需拨被叫手机的手机号;井下手机需呼叫我矿固定电话时,调度员接到手机呼叫后,应将(关、开、中继)开关打在小红灯位置,然后拨打所需电话号码(用所接电话),接通后进行通话,通话完毕调度员应立即将(关、开、中继)开关打到中继位置,以免影响其它手机的通信。
 8.6.1.5下班时,手机领用者应及时将所领手机交回领机处,以便及时进行充电。
 8.6.1.6充电:正常充电时,将充电器后部的拨动开关应打到L位,将手机皮套尾部打开,直接插入充电器内即可进行充电,充电时,充电器上的绿色批示灯亮;快速充电,若红灯亮时,应将充电器后部的拨动开关应打到另一位置,充电时,充电器上的红色批示灯亮;平时充电只能采用正常充电,当发现学期正常充电电池容量不足时,方可进行一次快速充电。
 8.6.2管理规定
 8.6.2.1凡持有手机者,工作时间不开机,每次罚款10元;因不开机而造成其它后果的视情节按内部管理规定进行处罚。
 8.6.2.2工作时间内用手机进行与工作无关的闲谈或用手机开玩笑者,每发现一次罚款10元。
 8.6.2.3领用手机后,要妥善保管,不得随意按动与通信无关的按键,不得损坏手机及其附件(包括手机本体、电池、皮套、天线、长背带一根、短带一根),否则,按原价格进行赔偿或自行购买。
 8.7关于加强车辆管理的规定
 8.7.1使用管理:
 8.7.1.1各单位不得人为损坏车辆,否则,按损坏程度给予罚款;
 8.7.1.2矿车装载短物料,自卸式矿车装载沙石、水泥、红砖等物料,平板车装载大型设备配件等,花车只能用来装载超过矿车长度或矿车装不进的物料,不得用来装运金属网之类短物料,否则,按每车200元给予罚款;
 8.7.1.3各单位使用的车辆到位后必须及时装、卸物料,花车在施工场所停留不得超过48小时,否则,按每车100元给予罚款;
 8.7.1.4车辆使用由机电科统一调配,任何单位不得擅自强行使用,否则,按积压车辆加倍处罚。
 8.7.1.5特殊情况需使用车辆时,必须经矿调度同意向运输调度申请,由运输调度统一安排,给予供应。
 8.7.1.6各使用车辆单位,在任何情况下不得中途卸料而抢用车辆,否则,每发现一次罚款1000元。
 8.7.1.7各单位回出的车辆一旦进入运输自管区段必须及时回出,否则按每车100元罚机电科。
 8.7.1.8正常生产时,根据每月生产计划供应相应车辆规格及数量,特殊情况由机电科作相应调整。
 8.8关于新型专用花车的装车规定
 8.8.1升入井的钢梁、单体、新旧铁道、长度在1.5米以上的管子以及其它铁料等必须使用新型专用花车。
 8.8.2在使用新型专用花车装车时,直钢梁不超过39根,其高度不得超过花车100毫米;交叉捆绑不少于两道,且牢固可靠不松动,严禁直接捆绑在花车两沿。
 8.8.3采用花车装车时必须将花车两头插销位置留出。
 8.8.4对不按装车要求或捆绑不符合标准要求的车辆,机电科有权拒绝运送,由此造成的后果由装车单位自负。并按违反运输管理规定给予处罚。
 8.8.5对不符合装车要求而下井的车辆,对机电科给予每车50至100元的罚款。
 8.8.6严禁管子、铁道、钢梁、半圆木混装,发现一车罚装车单位50至100元。
 8.8.7未经机电科同意,不得因装运设备物料的需要而随意使用其它车型装车或随意改变花车的完好状况,一经发现,每车罚50至100元,整车损坏,按价赔偿。
9目标完成情况考核
10相关/支持性文件
 《矿井运输管理规定》
  《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及考核评级办法》(试行)
  《煤矿斜巷轨道运输管理规定》
  《煤矿安全规程》2010版
11记录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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